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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仟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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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筑[2005]9号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引导建筑施工企业理性报价,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闽建法[200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招标工程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含格式)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核。招标文件应明确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可提出不少于三个品牌供投标人选择报价,不得有暂定材料品牌或暂定价格,不得有暂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
二、 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省建设厅会签省发改委、财政厅颁发的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人工预算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以及材料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询价后编制和审核。
(一) 招标工程预算造价中的材料、设备价格应当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对材料、设备规格、型号、质量的要求进行询价,所取定的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品牌或厂家、质量等级等应当在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成果文件中予以明确。
(二) 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应当结合拟建工程项目实际,以合理的施工方法进行编制,所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应当在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成果文件中予以明确。招标文件要求工期提前或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计取相应的提前竣工措施费和优良工程增加费,并通过合同约定。
(三) 消耗量定额缺项的项目,应当提供相应的分析资料,作为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 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即为最高控制价。
三、 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的编制和审核单位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审核,并对其准确性负责。经核实,预算总造价误差超过3%的,按质量低劣处理,并以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一) 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未经审核的,编制单位对其准确性负责。
(二) 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经审核的,审核单位对其准确性负责。
(三) 审核单位出具的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包括审核增减情况明细,明确审核增减的依据,不得以上浮或下降幅度来确定预算造价(最高控制价)。
(四) 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从)业专用章和编制、审核单位公章。
四、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预算造价以及中标价的所有成果文件(含电子文档)。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造价的审查。
六、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和中标价进行分析、对比;发现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或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不良行为记入该编制和审核单位及个人的信用档案;发现有意增减工程量清单、抬高或压低价格的,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建设厅、财政厅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
二○○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