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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建综〔2018〕67号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增补建设工程扬尘防治措施费用的通知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等8套2017版定额实行时间的通知》(闽建筑〔2017〕12号)等文件的规定,根据《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扬尘防治措施的通知》(泉建建〔2017〕157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实施在建工程环境在线监测的通知》(泉建建〔2018〕57号)等文件要求,房屋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房屋拆除等施工作业应按以上文件要求做好扬尘防治措施及实施环境在线监测,扬尘防治措施费(包含环境在线监测系统的措施使用费)在措施项目费中单列,归入安全文明措施费范畴。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在执行我省现行安全文明措施相关计价规定的前提下,再计取扬尘防治措施费(包含环境在线监测系统的措施使用费)。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扬尘防治措施费(包含环境在线监测系统的措施使用费)取费标准按照我省现行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的一定比例执行,计价程序同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保护修复工程)为10.2%、市政工程为12.8%、园林绿化为7.7%。

二、除以上工程外,其他专业工程扬尘防治措施费(包含环境在线监测系统的措施使用费)可根据具体的施工方案按实计取。

三、本通知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配套使用,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合同双方关于扬尘防治的权利义务。2018年7月1日前已招标工程或在建工程,合同中已对扬尘防治措施费计取进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对扬尘防治措施费进行约定的已招标工程或在建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就扬尘防治措施费用及时办理现场签证或签订补充协议,涉及的相关费用列入工程结算。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