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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8号令),稳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区域

  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区域包括鲤城区、丰泽区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其他县(市、区)在各自行政区域内征收。

  二、征收项目和标准

  全市实行统一的征收项目和标准

  (一)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2%征收;

  (二)娱乐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三)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四)住宿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三、征收时点

  全市所有的缴纳义务人2013年1月1日起发生的营业额(销售额),自2013年2月1日起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四、代征部门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工作。

  五、价格调节基金的缓缴、减缴、免缴和使用、管理的其他事项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照《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08]25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