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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仟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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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价〔2014〕51号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网上备案检查办法.docx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

文件网上备案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网上备案监管,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闽建筑〔201224号)以及《关于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网上备案相关规定的通知》(闽建筑函〔201411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网上备案检查(以下简称“网上备案检查”)以及对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条网上备案检查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负责组织,设区市造价站配合落实备案检查工作。

第四条网上备案检查原则上每季度第二个月组织一次。

第五条网上备案检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省造价总站通过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获取上季度报监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所有工程项目清单,并对每个工程项目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或控制价是否按规定网上备案进行检查。

(二)成果文件编制单位已经明确的,由省造价总站直接向编制单位核查;编制单位不明确的,省造价总站通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造价站落实编制单位,明确编制单位后,再由总站检查是否按规定备案。

第六条检查中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网上备案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不按规定备案处理:

(一)未按规定上传成果文件编制说明及统一要求的预算软件格式造价咨询成果源文件的;

(二)企业承揽的业务仅限于编制工程量清单,但未上传委托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造价咨询企业在网上备案过程中选错项目投资类型,将国有投资项目选成非国有投资项目的;

(四)造价咨询企业在网上备案过程中选错编制类别,将工程量清单编制或招标控制价编制选错为其他类别的。

第七条对于初步判断为未备案或者不按规定备案的工程项目,由省造价总站发文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八条相关企业在公示期内按规定提交了书面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省造价总站核实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按未备案处理:

(一)工程项目总造价低于300万的;

(二)工程项目不属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

(三)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已按规定备案,但是由于项目报监时工程名称发生变更,造成核实结果发生偏差的;

(四)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在2012111日以前完成的;

(五)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不是被公示的企业承揽的;

(六)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虽由被公示的企业承揽,但尚未出具正式咨询成果文件的。

其中对上述第(五)项情形,应进一步查实项目成果文件编制单位,并在下一次检查时公示。

第九条造价咨询企业在公示期间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公示期结束后对确认未备案或者不按规定备案的项目及造价咨询企业,由省造价总站发文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有关规定扣减企业信用分。

第十一条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按规定进行成果文件网上备案的,除进行通报批评外,对于情节严重的,提请省住建厅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61日起施行,《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网上备案检查暂行办法》(闽建价〔2014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