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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财采〔2017〕348号)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文件

泉财采〔2017〕348号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进一步明确、优化政府采购部分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限额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邀请合格供应商应通过发布公告。特殊情形采用其它邀请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停止非招标采购文件备案管理,其档案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市本级批量集中采购代理业务及其采购合同的签订均委托泉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同时授权泉州市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签署相关法律文书。为提高采购效率,批量集中采购应当使用“虚拟量配置权重分配法”进行公开招标。如公开招标流标,经泉州市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允许现场变更采购方式,合格供应商2家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合格供应商1家可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

四、为鼓励提供质优价廉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公开招标(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选择最低价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允许通过演示、样品、美誉度等元素综合考评,按排名优劣顺序给予适当的价格扣除(扣除率控制5%以内),推荐扣除后的评审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侯选人。

五、调整《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实施意见》(泉财采〔2017〕9号)第五条第3项部分内容,将投标保证金转账单或电汇单上必须注明“项目编号,**年*月*日*时*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汇款信息保密”修改为“项目编号,**年*月*日**:**(提交投标或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保密”。

六、删除《泉州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完善<泉州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试行)>部分条款的补充通知》(泉财采〔2017〕170号)第二条第1项“投标人取得银行信用等级情况(有效期内)的,提供佐证材料,由评委进行横向对比,最优得3分,第二得2分,第三得1分。没有提供佐证材料的,不得分”条款。

                                   泉州市财政局

                              2017年6月1日

泉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