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查看手机网站
福建省仟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Fujian QianYu Engineering Consulting Co.Ltd.
 

               400-089-9327   0595-22100509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QQ截图20150425211139副本
详情

(泉财采〔2017〕546号)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文件

泉财采〔2017〕546号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

采购“放管服”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放管服”,我局结合“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部署应用,重新梳理采购活动各个节点,研究制定《泉州市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方案》。

一、削减上门事项做“减法”。运用线上功能,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让“网络多跑步”、“各方少走路”。1.取消采购计划财政部门(采购办)审批环节,改由采购人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自行在网上确定采购方式;2.取消采购代理机构现场随机抽取环节,改由采购人在网上随机抽取(或选定)采购代理机构;3.取消评审专家现场集中抽取环节,改由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监督下网上直接抽取;4.取消采购文件纸质备案环节,改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编写采购文件,实行网上备案;5.取消供应商提交纸质投标(响应)文件环节,改为电子投标网上评标。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加法”。转变监管理念,紧盯关键环节,提高监管实效。1.恢复现场监标,成立监督小组,不定期抽调人员现场监标;2.注重事中事后巡查,对已发布的采购公告进行合法性合规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3.开展“两随机一公开”工作;4.配合“1+X”专项督查。

三、营造公平公正环境做“乘法”。扩大评分概率定标法试点范围,增加中标结果的不确定性,遏制“串通投标”、“量身定做”等行为,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公平竞争,使更多性价比高的产品或服务有机会应标,激发市场活力,释放“乘法效应”。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市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方案


                                 泉州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5日



附件


泉州市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方案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工作环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所称采购人,是指市本级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十五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之规定或省财政厅授权属地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本方案所称优选代理机构,是指除集中采购机构外,纳入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比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优选代理机构。

三、采购人应当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自行在网上备案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确定为公开招标;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及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确定为竞争性谈判;

(三)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批量集中采购品目,采购方式选择“其他采购——批量集中采购”。采购人凭备案后的采购计划与当期批量集中采购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如批量集中采购成交产品配置无法满足采购人需要的,采购人报经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财政部门(采购办)提出书面说明(带文号的文件,内容包括:无法满足需要的原因,拟采购产品品目、配置、数量、预算等),财政部门(采购办)批准后,可确定为自行采购;

(四)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确定为自行采购;

(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属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的,在网上直接指定集中采购机构(泉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直接在网上签订;

(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分散采购(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直接在网上随机抽取一家优选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直接在网上签订;

(七)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拟采取邀请招标或非招标方式的,须先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在网上录入计划。邀请特定供应商的,应提供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四、采购文件实行网上备案。采购文件经采购人网上确认即为备案,采购代理机构即可发布采购公告。

五、采购人应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20个工作日内,直接在网上提交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资格、技术、服务、商务、评审标准等采购需求。

六、采购代理机构收到采购人采购需求10个工作日内,应根据《泉州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试行)》(泉财采〔2014〕516号)及其补充通知(泉财采〔2017〕170号、泉财采〔2017〕348号)完成采购文件初稿,采购文件往来修改确认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七、需要发布补充(更正)公告、二次采购公告(如有变化),采购人应行文(带文号)将变更内容报送财政部门(采购办),审查同意后采购代理机构方可发布采购公告。

八、采购项目涉及不同采购类别,项目属性由采购人按“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或“同一属性采购金额累计超50%”的原则确定。

九、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邀请潜在供应商应当采取发布公告方式。如情形特殊,需邀请特定供应商的,按本方案第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办理。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第一次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且不少于3个工作日。

十、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网上抽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人应在采购人的监督下,在评标场所网上抽取,抽取时间限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1个小时内。开始抽取评审专家至评审活动结束,参与人员所有通迅设备必须交付采购代理机构隔离保管,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十一、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磋商小组)成员数量按采购金额确定,评审专家所占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100万元以下的,成员3名;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成员5名;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成员5名(如有评标代表,成员7名);1000万元及以上的,成员不少于7名的单数。

十二、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标(谈判、询价、磋商)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表、抽取专家信息表及签到表送达财政部门(采购办)。

十三、全面实行电子投标网上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设立投标保证金虚拟帐户,添置必要评标终端设备。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谈判、询价、磋商)前1个工作日依法通知财政部门(采购办)。

十五、财政部门(采购办)成立监督小组,视情况抽调人员对采购资金300万元以上、评分概率定标法试点或投诉举报多的项目开展现场监标。

十六、对已发布采购公告,财政部门(采购办)组织事中事后巡查。出现代理机构选定、采购方式、评标方法、供应商资格条件、供应商邀请方式等错误的,招标采购单位应立即停止公告。

十七、评分概率定标法试点范围由原来物业C120401、安保C0810两个品目类型扩大到中央空调A02052305、照明设备A020619、热水器A02061808、公共设施B0215等品目类型。试点项目出现流标情形,合格供应商为2家的,应直接变更为竞争性谈判并报财政部门(采购办)备案。未纳入试点范围的品目类型,如个别项目采购文件质疑投诉较多,财政部门(采购办)可指定采用评分概率定标法。

十八、采购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一)违反本方案第三、九条之规定,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方案第五条之规定,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处理;

(三)违反本方案第七条之规定,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理;

(四)违反本方案第十七条之规定,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处理。

十九、优选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理,限期5个工作日整改;以月为周期,违规次数3次及以上的,暂停比选资格,1个月内不再审查入库:

(一)采购文件商务技术评分项设置、采购需求违反财政部门相关规定(以违规内容出现频次计次);

(二)违反本方案第六、十二、十四条之规定的。

二十、优选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理,限期15个工作日整改;以月为周期,违规次数2次及以上的,暂停比选资格,3个月内不再审查入库:

(一)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违规发布自行采购公告;

(二)违反本方案第三、四、七、九、十条之规定受理或开展业务的;

(三)未按本方案第十七条之规定开展试点工作。

二十一、优选代理机构整改或比选资格暂停期间,采购人不得委托其代理新的政府采购业务。

二十二、财政部门将依法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以及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采购文件编制水平、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询问及质疑答复情况、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在指定媒体公布考核结果。

二十三、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凡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财政部、福建省财政厅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泉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