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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通知


泉州市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文件


泉采办[2016]9号


关于调整市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

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现就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家确认参加评标或论证(以下简称评审)至到达指定地点的时间为45分钟,异地专家增加10分钟缓冲时间(以下简称规定时间)。起计时间以随机抽取的《泉州市政府采购标书评审专家名单》为准。

二、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时间(以下简称评审时间)在2.5小时以内,劳务报酬调整为350元/人次;推荐为组长的,加付50元。评审时间超过2.5小时(差异计时),以1小时为时段,每时段增加劳务报酬100元。评审专家一天劳务报酬不超过1000元。评审时间1.5小时以内出现流标情形的,劳务报酬减半。同一采购项目有不同合同包的,不得另行支付劳务报酬。

三、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达指定地点的,即为迟到。按迟到人数和程度,以序差50元扣减劳务报酬。迟到在半小时以内给予警告1次;迟到在半小时以上1小时以内给予严重警告1次。以季度为周期,评审专家累计被警告4次、严重警告2次或单次迟到超1小时的,列入不良记录,事后给予退库处理,半年内不再审核入库。

四、异地参加评审的,按50元/人次发放往返交通补贴。市本级保障区域(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万安街道和双阳街道、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为同一区域,不得发放交通补贴。

五、代理机构应在评审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泉州市政府采购活动签到表》原件及评审专家迟到情况报送采购办。逾期报送的或签到表登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责成承办代理机构整改,禁用其5天执业资格。以月为周期,禁用时间超过10天的,暂停其执业备案资格,半年内不再审查入库。

六、本通知由泉州市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7年元月1日起实行。之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泉州市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