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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两法适用(第2版)

图解两法适用(第2版)

引言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先后公布和印发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分别自2018年6月1日和6月6日起施行。16号令从项目资金来源,843号文从项目性质两个维度分别确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为此,我再度尝试“卢工解牛”,绘制图表版的“两法适用第2版”,希望对大家理解“两法适用”有所帮助,仅供各位同行参考。同时,我也希望得到同行的批评指正。

PS:为得到最佳阅读体验,建议各位看官单击图片放大后观看。


Picture1  是否政府采购项目

1.jpg

Picture2  非政府采购项目的法律适用

2.jpg

Picture3  政府采购项目的法律适用

3.jpg

编制说明

1.从资金来源判断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3)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从项目性质判断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 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上述提到的“等”字,皆为“等内等”,而非“等外等”,除法律或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此扩大解释,不得将扩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3.“两法适用第2版”图二提到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是指资金来源或者项目性质不属于16号令或843号文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言外之意,即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民营企业投资的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


4. 采购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判断思路是: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什么类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范围)~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什么内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对象)~采购对象单项合同估算价(采购规模标准),都满足,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反之,非强制招标项目。

图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4.jpg


5. 16号令第5条第2款规定,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必须招标。

笔者认为理解这款规定需要把握四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本条针对的是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二个要点是,此处规定的“合并”前提是同一具体的采购对象,“桥归桥、路归路”,而不是所有采购对象的自由组合。第三个要点是,要特别注意本条第1款规定“单项”,所以关于本款提到的“可以”,应如此理解为法律禁止采购人同一采购对象拆分,拆分后使得相应采购对象的单项合同价未达到规模标,从而规避招标,言外之意,同一项目的同一采购对象,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原则上不能拆开进行发包、委托或直接购买,以“合并”为常态。因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分开的,可以分开采购。最后一个要点是,采购人采用非平行发包管理模式的,如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一体化)、EPC等模式的,其中具体的某一采购对象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即本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