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89-9327 0595-22100509
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建设局:
根据《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8号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价格调整基金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12]36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2]276号),我市建筑业的价格调节基金自2013年1月1日起征收。经研究,现就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的价格调节基金计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在《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规费中计取,作为不可竞争费用。
二、我市建筑业价格调节基金的费率为0.3%(2013年按0.2%),取费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中的其他费用等税前造价。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施工合同价应当按规定的标准计取价格调节基金。
二O一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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