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查看手机网站
福建省仟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Fujian QianYu Engineering Consulting Co.Ltd.
 

               400-089-9327   0595-22100509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QQ截图20150425211139副本
详情

闽建筑〔2014〕4号   关于加强工程定额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试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工程定额是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定额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定额编制工作。定额编制要适应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形势的需要。要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体系建设,抓紧制定我省贯彻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与计量规范》(2013版)相关配套规定,并相应修订《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和建筑、装饰、市政、园林等专业工程计价定额。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制订工作,逐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定额发布实施后,一般每五年应全面修订一次。

  二、建立定额动态管理机制。在定额修编周期内应根据工程建设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补充、调整。(一)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且具有省级以上相应规范、规程、工法或图集的,应及时编制相应补充定额。(二)发挥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优先编制有助于促进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补充定额,或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推广应用的高新技术等补充定额。对已不适应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或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的,应及时进行局部修订;对技术规范淘汰的结构、工艺、材料,应及时取消相应定额项目。(三)对工程建设中现有定额缺项的项目,按以下方式处理:在编制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时出现的,应由编制人经市场询价后确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定价后再实施。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现行定额缺项项目计价工作的指导,引导其合理确定造价。

  三、明确定额编制工作分工。全省统一的定额(含补充定额)由省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报省厅批准发布。对全省定额缺项且具有地域特点、地方特色的项目或工程建设亟需补充计价依据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造价管理站组织编制,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该地区内或该类型工程中试行,同时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对于设区市试行的补充定额项目,如具有全省通用性的,应适时列入全省统一定额发布。

  四、加强定额编制工作计划。省造价管理总站每年3月份前根据工程建设发展需要,结合建筑市场状况,提出定额编制年度计划,明确拟制(修)订、补充的定额项目及其组织分工、进度要求等。设区市造价管理站每年2月份前根据本地工程建设发展需要,提出拟编制的地区补充定额和拟上报省厅发布的补充定额的年度计划。各级造价管理站要及时主动收集缺项定额项目及其资料,通过调研或向社会征求意见等方式征集拟编制的定额项目,加快定额制(修)订工作。

  五、规范定额解释。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积极开展新定额的宣贯,并做好定额解释工作,不得拒绝或推脱受理定额问题。有条件的设区市造价管理站可每周安排固定时间集中受理定额问题,受理时间及事项对外公布。设区市造价管理站收到定额在执行中未明确、有异议的问题,应及时报送省造价总站。省造价总站根据设区市造价管理站及有关方面反映的情况,组织研究、出台书面《问题解答》,并向社会公布。《问题解答》是定额的补充。设区市造价管理站有出具的书面解释应报省造价总站备案。

  六、积极调解造价纠纷。工程发承包双方就合同造价纠纷问题需要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后,应积极帮助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形成书面意见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设区市造价管理站调解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工程发承包双方也可以书面形式共同提请省造价管理总站再次调解。

  七、加强队伍建设及经费保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定额编制与管理工作。要加强定额编制队伍建设,全省统一定额制(修)订工作,由省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并成立编制组。编制组成员由省、市造价管理站和相关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或个人组成。设区市造价管理站具体承担的定额编制任务、编制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设区市造价管理站及相关施工企业、造价咨询公司等单位要对参编人员予以支持。省造价管理总站要适时组织定额工作人员集中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对参编骨干人员,在定额交底宣贯时要安排其作为主讲人。要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沟通,落实好定额编制所需的经费。其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棕〔2008〕78号)文件精神,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