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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19号令”年内修订 新《政府采购法》提上日程

财政部”19号令”年内修订 新《政府采购法》提上日程

2018-04-25 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记者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条法司于2018年3月20日发布的“2018年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明确,力争年内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财政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等部门规章……

2018年财政部将从三方面有序开展立法工作:一是力争年内完成契税法、资源税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内起草工作,及时上报国务院;力争年内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修订《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二是积极开展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或修订,适时上报国务院;开展财政预算评审操作规程等部门规章的起草工作,适时发布实施。三是对《土地增值税法》、《政府采购法(修订)》等进行立法研究,争取尽早形成一定的立法成果。

据分析,““19号令”修订”和“政府采购法的修订”是其中的两个关键点。

“19号令”修订的必要性

【2017年12月27日,《招标投标法》修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及招标业务代理机构资格完全取消,原”19号令”中“依法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表述已无意义。】

“19号令”自2004年9月1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颇有成效。但随着政府采购工作不断发展变化,”19号令”中的一些条款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等各种规定已经不相匹配。

如,”19号令”第三条第二款“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该条款所称“依法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已不复存在。

“19号令”第十二条共分七项中没有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而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可见,这也是”19号令”修订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业界人士早已注意到”19号令”与近年来出台的法律法规及各种规定不相匹配的问题,修订”19号令”的呼声一直很高。2017年11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8年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明确力争年内修订《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另,《政府采购法》的修订也正式列入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

修订《政府采购法》的必要性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政府采购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时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签署第77号部长令,废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自2015年2月11日起实施。】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修改《政府采购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明确,自2014年8月31日起,取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

此后,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再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已接受申请的也停止了相关资格认定工作。实行了8年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正式取消。

2014年9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提出将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网上登记遵循“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原则。时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签署第77号部长令,废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自2015年2月11日起实施。

2017年12月27日,《招标投标法》修订,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及招标业务代理机构资格至此完全取消,原”19号令”中 “依法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表述已无意义。

人大代表要求修改《政府采购法》

【中国工程院院士程京建议《政府采购法》在修订中加入有关扶持我国新技术、新产品的规定,扫除我国新技术、新产品通过政府采购进入市场还存在的一些制度障碍;致公党中央常委闫傲霜建议修订《政府采购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创新产品的市场化支持,促进企业创新。】

2017、2018年全国两会上,有人大代表提出修改《政府采购法》建议。中国工程院院士程京建议《政府采购法》在修订中加入有关扶持我国新技术、新产品的规定,扫除我国新技术、新产品通过政府采购进入市场还存在的一些制度障碍。

致公党中央常委闫傲霜的议案认为,政府采购制度是世界通行的以市场拉动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有效政策工具,建议修订《政府采购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特别是通过重大科研项目试点示范视为同业绩、设立重大示范工程专项基金等措施,加强对创新产品的市场化支持,促进企业创新。

广东省财政厅原厅长曾志权,2017年全国两会上提出政府采购主体权责不对等的问题,建议修改《政府采购法》;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关礼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应当尽快启动《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充分体现权责对等。

2017年12月7日—8日,财政部在广西南宁召开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政府采购法》修订准备工作启动。